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人数
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人数要求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所以,董事-会设3人,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可不设监事-会,设置一名监事即可,若设立监事-会,则至少三人。当然,如果是股份公司的话,董事-会成员至少5人以上。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结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提请任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各机构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我们也欢迎您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在线咨询,我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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