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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上市风险如何规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上市的风险:

然而,企业上市也是有极高风险和代价的,比方,上市前的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费用、保荐费用,这笔费用是不菲的,如果上市失败,前期努力和折腾也就全废,其间的“硬”支出就会打水漂;如果上市成功,IPO承销费用以及在证交所初次挂牌费用及持续挂牌年费,应该也不是一笔小额数字,当然,对上市公司而言,更主要的上市压力、责任和义务则是来自上市后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管和监督,这才是最要命的。

公司上市就会变成公众公司,它首当其冲面对的是短期增长压力。因为人们对上市公司尤其是高成长型企业上市都有较高的成长预期。当上市公司的资本金猛然增加数倍后,如何在短期内产生巨大效益,并回馈投资者,这是有相当难度和压力的。

其次,上市公司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直接挑战着商业秘密的极限,这是对上市公司的竞争力的巨大挑战。上市绝不只是简单的“圈钱”融资,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

再次,上市公司作为优秀企业的代表,作为公众公司,它对社会的直接影响以及自身社会形象的定位具有“放大”效应,公众公司可能随时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挑刺”般眼光的审视与指责。

最后,公司上市意味着股权被稀释,经营战略可能被更多人控制或改变,甚至控股权直接遭到易主威胁,尤其是过去独享的利润将被极大地“摊薄”。经营十分优秀的家族企业或私营企业,往往对上市十分保守、谨慎。因此,从逆向选择角度看,财务越是糟糕的企业,上市动机越强烈。当然,这类企业造假上市的冲动也可能会越强烈。这就要求监管机构有着火眼金睛一样的发审制度来识别、筛选。

民营企业上市风险规避:

1.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7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6】32号文)明确企业改制的核心精神是提倡整体改制,即要求企业在上市前3年应该有同一资产、同一实际控制人、同一业务和同一管理层,又据《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规定“由持续经营企业变更形成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应采取整体重组的方式,不得进行任何资产和业务的剥离。”因此企业多采取变更设立和吸收合并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务必注意政策、规范的调整,以避免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2.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资产重组

在《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中,对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明确规定不得进行任何资产和业务的剥离。但是,对于已设立为股份公司的企业,考虑到企业改制上市后的实际需要,允许进行重大资产(含股权)置换、收购(包括合并)或出售、增减资本。但是这些行为导致拟发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或1/3以上管理层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方可提出上市申请。

3.企业信用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更是信用经济。企业信用是一种重要的资本和资产,目前全国各地已建立基本的企业信用查询平台,企业如有未按时参加年检、因违法经营受到工商行政处罚等,将会进入企业信用“黑名单”,严重影响到企业上市工作的顺利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推动企业上市(IPO)中的作用

(一)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了解上市后备企业需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企业经济户口的建立和管理部门,可以主动与上市后备企业取得联系,了解企业的需求,由主要职能部门牵头,立足职能,着眼于企业需求,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在弄清企业历史沿革的问题方面提供服务。

(三)在规划公司改制方案、企业重组、兼并的业务中,对其合理性及设立程序的合法性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四)在上市企业的商标管理,特别是创建“驰名商标”起到指导及推手作用。根据《商标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是企业一笔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抢占市场占有率。

(五)立足工商职能,为上市后备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动产抵押登记职能作用;用好债转股、股权出资、出质等登记方法,通过进一步规范股权出质登记,支持企业有效利用股权解决融资问题。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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