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方式
一、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法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具有上述2项职权外,还应行使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1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5条的规定,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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