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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听证,放弃后可否再申请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征地听证,放弃后可不可以再申请

举行听证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手段,也是对行政机关合理合法行政的有力监督。尤其在征地程序中,对于拟征地项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更是直接影响到所有被征收人的整体利益。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听证可以分为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和依申请组织的听证。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属于国土资源部门主动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这类听证的相关期限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等到相应期限届满后才能进行下一个程序,不论听证参与人在期间有没有表示过放弃听证权。换言之,依职权的听证不存在放弃一说,行政机关也不得以参与人弃权为由省略程序。

依申请组织的听证是当事人依自己意志主动申请的,其当然有权利放弃听证权。放弃听证权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明示,即在申请期限届满前,主动宣告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二是默示,即直至期限届满也不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先放弃听证,后又再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受不受理呢?

虽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结合听证程序本身的设立目的出发,期限届满前且决定或报批尚未作出,行政机关应予受理。

二、征地拆迁听证程序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就听证会的进行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步,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步,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第三步,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第四步,最后陈述;

第五步,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其中,我们应当注意的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征地听证,放弃后可不可以再申请”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放弃征地听证的,如果还在听证申请期内的,可以再次申请听证。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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