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原则是什么
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原则是什么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三条
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原则是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我国法律规定,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二、国有金融资本包括哪些
国有金融资本包括:
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2、主权财富管理(投资)机构向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3、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如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场所、金融交易清算结算及征信类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等金融基础设施企业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等;
4、金融或非金融国有企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可见,我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因此我们在作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时,需遵守相关原则,以免行为归于无效。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提供的法律咨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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