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出资制度的改革对股东资格认定规则的影响
新《公司法》采用了折衷资本制,也可以说是法定资本制加认缴资本制,《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为三万元,第八十一条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为500万元,并允许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分期缴足,投资公司更是放宽至5年。
这不仅充分彰显了《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鼓励全民经商,促进投资创业的价值取向,而且意味着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突破,兼顾了法定资本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授权资本制的灵活优势。
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在来源于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及对外信誉的物质保障,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股东足额出资是其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前提条件,公司资本制度成为《公司法》中贯穿始终并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的基本制度。
有限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股东若违反出资义务,从公司内部关系来看,表明了公司股东存在利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为掩护,将投资风险转稼给公司债权人的企图,可以认为其存在针对所有实际和潜在的债权人的广泛的恶意。从公司外部关系来看,债权人之所以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是基于相信公司的实际资本符合章程公示的资信状况,期待着实现其全部债权,若股东存在欺诈行为则必然使每一个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的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面临债权不能清偿或部分清偿的风险,若出现这种后果,则可以认为债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与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存在因果关系,股东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公司法出资制度的改革,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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