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的取得是基于实际出资吗
一、股东资格确定的实质要件说
股东资格确定的实质要件说是各国公司法及其相关的理论研究关于公司股东资格的确定有两种标准之一,另外一种是形式要件说。
股东资格确定的实质要件说是指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对于缴纳出资与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间的关系,各国立法大多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而言,采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对此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而采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此要求较为宽松。不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是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这是因为,投资者尽管有出资的事实,但可能因公司未能成立而不能获得股东资格,也可能因其转让股份而丧失股东资格。对于出资与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韩国学者李*松教授认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与其说是因为出资而成为社员(股东),还不如说是因取得资本构成单位的股份而成为社员。股份的取得是成为股东资格的前提。对此不得有例外,于此不同的其他约定都是无效的”。很明显“因取得股份而成为股东”与“出资而成为股东”具有极大的区别。出资可能取得股份,但出资只是取得股份的一种形式,如果存在赠与等其他法律事实,当事人也可以不出资而取得股份。
二、隐名股东的地位
隐名股东的地位问题,也是以出资作为标准来确定股东资格的问题。所谓隐名股东是指虽然未被公司章程等文件记载为公司股东,但为实际出资人的人。因为实际出资人不显现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簿等文件中,当隐名出资人、名义股东、公司及相关第三人之间发生纠纷时,究竟是名义股东还是隐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负有出资义务并承担责任?应适用什么标准或证据来确认股东资格?尤其在隐名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若存在出资瑕疵,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均涉及诸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亟待从立法上进行规范和解决。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缺乏对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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