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因楼房改造需要暂时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因楼房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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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1 | 深圳市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申请表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2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材料清-晰;政府投资项目无须提供。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3 | 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 |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材料清-晰;政府投资项目无须提供。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材料清-晰;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政府投资项目无须提供。 |
0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5 | 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材料清-晰;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政府投资项目无须提供。 |
0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6 |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申请函 |
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名;含拆除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7 | 拟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建筑物的竣工图 |
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项目各专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工程师章;施工单位加盖的竣工图章;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资料齐全。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8 |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方案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附图纸。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相应辖区人防主管部门,查看该行政职权事后,点击在线申办,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根据提示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供纸质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接件受理人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申请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做好技术文件的相关审查工作,实施机关在9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因申请人不配合审批审查工作而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应证照。
4.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单》,以自取的方式领取相应证照。或以申请邮寄的方式领取相应证照。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拆迁人民防控警报设施审批的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审批审查。接件受理人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申请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做好技术文件的相关审查工作,实施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因申请人不配合审批审查工作而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审批意见书》。
4.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单》,以自取的方式领取《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审批意见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光明新区碧眼路2号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440608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实行申报报废更新制度。对拟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后,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报废决定,对准许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报废处理,并在原址重新安装新购置的设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2012年)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第110项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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