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赤坎区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 (2)需要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的。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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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1 | 湛江市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申请表 |
1.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2.申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需提供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2 | 湛江市报废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设施申请表 |
1.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2.申请报废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设施的需提供 |
3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3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1.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
0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工商部门) |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1.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2.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
0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5 | 授权委托书 |
1.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2.授权委托的须提交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6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1.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2.授权委托的须提交 |
0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7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0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国土部门) |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科室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审批意见书》或《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审批意见书》、《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意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审批意见书》或《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审批意见书》、《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意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3楼
五、办理时限
7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湛江市人防办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通知书;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应当说明理由。重装、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一切费用由楼房改造、拆迁单位承担。 申请单位不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同意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决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裁定。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实行申报报废更新制度。对拟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后,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报废决定,对准许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报废处理,并在原址重新安装新购置的设备。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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