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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该如何认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我和一家公司原来的两位股东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我以技术成果取得公司的股份,并在这份协议中约定了我们三位股东的持股比例以及分红比例。我按照协议的约定将我的技术投入到公司的生产之中,并为公司创造了很多利润。但是公司的工商登记中有关股东情况的内容至今没有变更,我多次要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确认我股东的身份但都没有取得实际的进展。请问,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工商登记确认股东的身份,是否会影响我股东的权利

股东身份,又称股东资格、股东地位,就是作为公司成员的股东的法律地位,是股东赖以行使股东权益的法律前提和基础。股东身份或股东权利的取得可以依据出资、转让、继承、共同财产分割、司法强制执行等方式取得。你和公司另外两位股东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了你通过投入技术获得公司的股份,只要该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形式完备、内容合法,即可视为你们之间合法有效的约定。

《合伙协议》中确认了你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以及分红比例,并且明确了你通过自己的技术作为对价投资入股。而事实上,你也确实投入了技术,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经营,为公司盈利投入了相关的智力和劳务,所以你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了对价,取得了股东的身份。我们无法判断你是以增资方式入股抑或其他方式,如果是增资方式,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纠纷,你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投资入股的技术进行资产评估,确定投资的数额。同时,应当设法对你投入技术的事实进行确认和证据保全。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股东身份的取得依据的是当事人的约定,并不是工商登记。那么工商登记在股权变更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呢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增加股东、增加公司的注册基本,均属于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都应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出具出资证明书和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以上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仅是公司的行政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并不意味着否定内部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工商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一种公示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仅以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因此,你无须担心自己的股东地位由于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否定。但是,工商登记确认依然是个重要环节,经过工商登记,即可起到公示作用,可以有效对抗第三人。为了明确股东身份,以及防止日后可能发生的股东权利行使的受限,你还需要积极的要求公司依法履行有关登记义务。如果公司依然消极应对,既不将你的姓名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也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股权并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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