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如何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
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已经按照股权取得日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了调整,因此,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应以其购买日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瓣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调整后确定,不应仅按被投资企业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简单确定。
基于重要性原则,通常应考虑的调整因素为: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购买商品等形成的内部利润,以及减值准备的金额对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影响。其他项目如为重要的,也应进行调整。
权益法下,如果投资企业与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发生内部交易,不论是投资企业向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销货(即顺流交易)还是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向投资企业销货(即逆流交易),其未实现的内部损益属于投资企业享有的份额,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均应予以扣除。
在顺流交易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已经在个别报表中确认了销售损益,而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未实现销售,即损益未最终实现;但是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未实现的损益中,属于其他股东享有的份额,从投资企业的角度看其损益已经实现,不需要进行抵销处理,因此只是其中属于投资企业享有的份额应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予以抵销。
在逆流交易的情况下,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在个别报表中确认了销售损益,而投资企业未实现销售,即损益也未能最终实现;但是,投资企业未实现的损益中,属于其他股东享有的份额,从投资企业的角度看相当于向其他股东购买货物的价值,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销售损益已经实现,不需要进行抵销,因此也只是需要将其中投资企业享有的份额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予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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