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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成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XX于XX年XX月XX日做如下决定:

(1)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

(3)公司经营范围:

(4)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比例实缴出资额及时间余额及缴付时间

(5)通过公司章程;

(6)任命(或:委派)为公司执行董事,任期年;

(或:成立公司董事会,任命[或:委派]----、-----、----等----人为董事,任期----年;)

(7)任命(或:委派)为公司的监事,任期年;

(或:成立公司监事会,任命[或:委派]----、----、----等----人为监事,任期----年;

(8)指定本公司拟任(或者: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股东盖章或签名:

XXX年XX月XX日

二、成立一人有限公司条件

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以上这些基本条件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具体来说,《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有以下几点不同规定:

(一)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较高规定的除外);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二)股东的出资期限。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缴足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一期出资后,余下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足(投资公司在成立之日5年内缴足,其他公司在两年内缴足);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论注册资本是等于还是高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均要一次缴足,不能分期出资。

(三)公司章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的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

(四)关于公司组织机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组织机构方面是“三权分立”的,即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三者之间各有职权;而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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