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民事责任包括哪些
公司法股东民事责任包括哪些
注册资金未到位,或将注册资金打入开户银行临时帐户经会计事务所验过资后又将其注册资金抽回的股东,应当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拖欠某企业货款200万元无力偿还,某企业向法院起诉,经法院查明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验过资后被抽回了150万元,故经某企业申请,法院追加其股东为共同被告,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中民事责任的主体
在新《公司法》中,通过明确规定各种具体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和具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也明确了违反《公司法》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主体,使得相关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侵损后救济的法律依据具体化,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化,责任承担的方式具体化了。综观新《公司法》关于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公司法》中的民事责任主体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公司。公司是《公司法》中权利义务主体的核心,在《公司法》中,公司作为核心的权利主体的同时,也是当然的义务主体。《公司法》明确了公司作为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分别在不同的情况下承担义务的范围和方式。比如,作为公司民事责任的基础,《公司法》首先明确规定了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规定了公司在分立时以及分公司、子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这些民事责任的义务主体都是公司。
(二)股东。股东是公司成立、存续不可或缺的条件,是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根据新《公司法》第217条之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为责任主体,也应该列入股东责任的范畴。
(三)发起人。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主导力量,对其课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督促其尽心设立公司,公司发起人责任也有利于对公司、股东及公司的第三人等各方利益的保护。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更明确了发起人在出资方面的资本充实责任和对公司损坏的赔偿责任以及出资违约和公司不能成立时的民事责任。
(四)董事。新《公司法》在第21条、第113条、第150条中,把董事明确作为民事责任的主体,规定了董事应该在关联交易、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应该承担的责任。董事在公司治理中起着重要的决策作用,原《公司法》,赋予了董事权利,却没有明确董事应该承担的责任,因此就导致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难以依法救济的缺陷。
(五)监事。监事也是《公司法》中明确的民事责任主体之一,主要体现在关联交易和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监事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在新《公司法》第21条和第150条,将上述范围内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主体,如果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清算组成员。《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如果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这一责任的明确规定,确保清算组成员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八)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在新《公司法》第208条中,新增加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股东哪些民事责任 公司股东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为此不能够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公司法股东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等都不是很了解,成为股东之前要清楚具体责任可以询问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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