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缴期限未到期能否追究股东责任
一、实缴期限未到期能否追究股东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实缴期限未到期的,不能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的责任,所以暂时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应该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的区别
1、是否需要一次缴清注册资本:认缴制不需要注册资本一次性缴全,而实缴制则需要。
2、是否需要验资不同:实缴制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实缴到位并出具验资报告,而认缴制则不需要。
3、出资方式不同:实缴制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均有强制性规定,非货币出资须经过评估机构评估;认缴制出资人按照章程的约定缴付出资即可。
4、实缴制公司类型法律有规定: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外,其他有限公司均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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