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应注意什么
股权转让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做好转让前的调查工作。
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受让方一般对目标公司的内部财务状况及其外部的经营状况都不熟悉,而且对于项目本身的了解也可能过于表面、片面化。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受让方将处于极不利的地位。受让方在作出受让决定前必须对目标公司及项目本身作一定的调查。首先,受让方应对项目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审慎的调查与评估,包括其财务税收状况、对外签署合同的执行情况、房地产项目规划建设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状况等。同时,受让方还可要求转让方告知项目公司的情况,包括有关材料、债权债务等。其次,受让方还应对拟转让的项目本身进行审查。此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法律方面的审查,如该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已经办齐、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是否已经设置抵押等。另一方面是项目效益的审查,即该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存在一些易于疏忽的隐患等。
(二)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
对于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在我国公司法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从法律性质来看,股权转让实质上也是一种买卖合同行为,按照合同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应当对股权价值进行财务上的评估,而这个价值一般都会指向公司的净资产即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数。但是,评估价值仅仅是一种评判和估计的价值,只能作为一个重要参考。在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中,往往连同项目一并转让,双方根据项目的进展和负债情况,对项目的各种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价格。所以,股权转让的价款具有不确定性,双方讨价还价在所难免。
(三)对公司股权转让的交割时间必须明确约定。
就转让双方而言,公司股权转让的生效以股权交割为准,而依《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权转让还必须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两者互相关系,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依据。有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自股权交割日起生效,交割后开始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像这样股权交割的特别约定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转让双方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否则会使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形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四)采取适当方式,预防债务风险。
在股权转让中最大的风险就是目标公司的债务具有不确定性,转让方可能存在着受让方无法了解的债务,受让方因此面临承担无法预见的债务风险。实务中抗衡这种债务风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保证金担保。保证金担保,是指在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中,将股权转让金留下一部分作为项目转让潜在风险和潜在债务的保证金。如果在协议签订后一定时期内,因转让方或项目公司的原因,致使受让方承担了额外的债务和损失,受让方有权直接使用该笔保证金予以支付。二是在办理转让手续的同时,对外公告,以公告方法告知不特定的债务人。公告要在公众媒体上刊出,要给以一定的期限,公告的发布主体,最好是股权转让的批准或登记机关,至少要由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公告。
(五)其他问题
一个房地产项目,一般需要运行三至五年,在项目未完成时,企业的所得税无法计算,有的项目在销售中,由于是预售还没有开具正式发票,所以很多税务问题都是需要后置的。双方应当就此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另外,如果外资购买股权在25%以上,首先要经过商务部批准,然后再通过工商部门批准,改变企业性质。如果转让的是国有股,要经过国有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而且要对国有股权的现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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