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简介股东因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行为侵害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仇*明律师介绍,大多数股东不再事必躬亲从事公司日常经营,而将公司的运营管理委托给职业经理人员,已经成为现代公司制度运作的主要趋势;在股东内部的关系上,处于控股地位的股东对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定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应该看到,由于一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诚信行为或控股股东的非诚信行为,导致这种公司架构被用以逃避股东的监督,损害公司利益,牟取个体私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形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所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公司,但公司在不当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很难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但是,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直接承受者是公司股东,故而公司股东代表公司利益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应以其为非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而认定其不具备原告资格。”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该注意查明公司的利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被告是否实施造成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的不当行为;公司利益受到的损害与被告的不当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关交易的相对人被列为共同被告的,应审查其是否为非善意;公司是否因为不当行为人所控制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另外,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和解的,若经查实该和解方案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的,则对该和解方案不予批准而应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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