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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