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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如何成为维权利器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近日,国内涉案金额最大的股东代表诉讼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这也是中国期货业首例股东代表诉讼案,两位小股东原告一审胜诉。距离上诉截止期限尚有时日,该案最后结果如何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围绕一审所反映的诸多问题,需要关注。

小股东捍卫公司利益起诉大股东

该案的原告和两位被告均为中国**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期公司)的股东。原告**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展)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是中-期公司的两位小股东;被告之一是**千禧宏达体育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另两位分别为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和四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股份是于2001年年底高调进入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被一些机构投资者看好。**集团与**股份两者持股总和占中-期公司总股本的46.9%,是中-期公司响当当的大股东。中-期公司为该案第三人。

2004年9月9日,原告以三位被告大量占用中-期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两次审理,历时一年多,作出判决:中-期公司、**宏达、**集团均属非金融机构,中-期公司与被告**宏达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中-期公司与被告**集团签订的借款协议,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应确认无效。基于此,中-期公司与**集团、**股份签订的担保协议按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亦为无效;被告**宏达应偿还中-期公司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法定利息;被告**集团应偿还中-期公司借款1.04亿元及法定利息;被告**集团与**股份对**宏达所借的6000万元本金及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的1/3承担清偿责任。

大股东“掏空”公司酿恶果

中-期公司是中国期货业的“龙头老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亿元。自2003年7月17日起,中-期公司向**宏达提供了1.8亿元借款,之后,**宏达分期偿还了1.2亿元,尚欠本金6000万元。充当借款担保人的则是中-期公司的大股东———**集团与**股份。自2003年10月30日起至2003年12月29日,**集团通过债权转让协议与不断借款,累计占用中-期公司资金1.04亿元。**集团与**宏达曾一度合计占用中-期公司资金近3亿元,几乎占到中-期公司注册资金的一半。

截止2004年6月,三被告尚欠中-期公司1.64亿元一直没有归还。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多次通知中-期公司:务必在2004年7月底以前解决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等问题,否则监管局将作出年检不予通过的意见,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公司可能受到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许可资格的处罚。

中-期公司面临生死存亡,在公司小股东**新发展、**集团的强烈要求下,中-期公司于2004年7月28日在北京主持召开了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上通过了有关股东必须在7月底之前还清占用公司的资金,否则进行司法救济的决议。但是,直至2004年7月底,**集团、**股份并未执行中-期公司股东会决议,中-期公司也未启动诉讼程序。在小股东**新发展书面通知中-期公司董事长,要求其采取诉讼行动未果时,小股东**新发展、**集团随起诉三被告,要求其归还所占款项及法定利息。

用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需要相应细则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东代表诉讼案。“虽然法院的判决未引用公司法,但现行公司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两原告代理人**炜衡律师事务所赵*明律师说。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股东维护公司权益的有效方式,被新修订的公司法所采纳,并成为该法一大亮点。但是,公司法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如何用好这一制度仍需要相关的配套规则。

赵*明说,本案中,小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而起诉,案件受理费高达83万元,如果不是两原告经济实力雄厚,根本无法打起这场官司。按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受理费,诉讼成本太高,一般的小股东根本无力对抗大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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