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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诉詹富贵等否定公司人格、确认赔偿争议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松香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20号世纪兴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火车站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安阳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火车站广场。

    法定代表人詹*贵,职务,董事长。

    被告詹*贵,男,1954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53号-4-1-6号。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谢*军(曾用名谢-辉),汉族,男,1959年11月21日生,河南省**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河北省邯郸县户村镇牛叫河村;

    被告詹-坤,女,汉族,1981年12月13日生,河南省**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股东,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7号7-4-6;

    被告刘*风,女,汉族,1964年7月8日生,河南省**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股东,现住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勘探胡同14-2-13;

    被告陈*强,女,汉族,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股东,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7号7-4-06。

    诉讼请求:

    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河南省**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为非法人企业;各股东对出资不足1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中国**松香集团公司在安阳市火车站广场东侧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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