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尴尬近年来公司滥用法人格而屡屡规避法律,逃废债务的行为泛滥成灾的现象已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在理论界的呼吁与鼓动下,法官们对准一个个滥用法人格规避法律责任、回避合同或侵权债务,逃避执行义务抑或特殊的法律责任规避行为痛下杀手,挽救了交易活动中历尽侵害的债权人等公司外部关系人。这种在缺乏立法依据,司法解释也并非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如此创造性地拓展法律,大胆地实践着为理论所称颂但又有争议的法理,展现了法治现代化的端倪,令人振奋,实乃可喜可贺。然而法官的实践步履在突破雷区的同时,同样陷入了运行的沼泽:不是裁判思维的失误,就是理论知识把握的一知半解,张冠李戴,抑或是人云亦云的误解误导,难以尽其所能从沼泽中自拔而出。概言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实践进程中的思维紊乱、操作尴尬的表现有以下几点:1.凡一人公司皆予以否认。一人公司在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各国均予以确认,并且有不少国家已形成成文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目前亦大量地存在一人公司。但没有引起立法界足够的重视,加以确认规制。司法实践也表现出一种不理性的情绪,视之为公司之异类,动辄巢灭。这种现象,不仅时时见之于报端的刊载,也见之于裁判指导性文牍,举之一例以示:四川省刘*庆投资发展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80万元,系由刘*庆一人投入。但刘*庆并没有实际投入该项注册资金,且自1995年起就没有参与工商年检,实际上已歇业。由于该公司负有巨额债务,且到期未还,于是引起诉讼。原告四川省某国有公司诉请刘*庆公司还款250万元及利息。刘-答辩称其为非法定代表人,又不参与经营活动,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有律师提出,根据该公司申请登记书裁明注册资本系刘*庆一人投入,可认定其为独资企业,而法律规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2.凡夫妻公司皆予人格否认。如同实际存在的一人公司一样,夫妻公司在我国已不算鲜见的现象。如何对待这种已显普遍的公司设立现象,我国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大抵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紧密性和不具有传统公司的社团性,缺乏运作上其他股东的制约极易诱发公司支配人滥用法人格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况,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规定了以夫妻财产设立公司必须分割共有财产,并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出资。这一规定,在法官们看来,其意在防止单一主体设立公司,和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基于这一认识,在实践中,法院的做法是对尚未分割的夫妻财产设立的公司往往不分黑白地一律加以否认其法人人格。如某图文有限公司1995年8月4日登记成立,最始股东为孙某与沈某两人,1997年4月28日股东孙某将股份转让给刘某,后1996年9月沈某与刘某结为夫妻,但家庭财产未有分割约定。4年后,刘某将公司资金54万元移至个人股票帐户,该图文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法院认为,该公司股东为夫妻,且又不做财产分割,实系夫妻共同财产,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故判决驳回起诉。3.凡家庭成员共同财产设立之公司皆予否认。法官们在开创性地创造法律的同时,往往对公司人格否认适用也显得过份激动,缺乏理性,为了实践被理论颂扬的法理,实现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对凡家庭成员共同财产设立之公司皆视为私营企业,从而否认其有限责任之法人格,判令其股东无条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这又是公司人格否认法理在实践中混乱的另一种表现。如上虞市人民法院对郦文正等家庭成员设立的**实业有限公司一案就是最好例证。某实业公司因生产需要于1994年5月及1996年6月分别向高某借款6.3万元和6万元。对方约定月利率2分,但未约定还款时间。后经查明,此实业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由郦某投资68万元,虚设一个合伙人杜某,向工商部门作虚假申报而设立的。1996年3月,工商部门重新确认有限责任公司时,郦某将其尚未分家析产的子女郦-建、郦-芳作为股东,取代了原虚报的杜某,获得了重新确认。该公司借高某12.3万元到1998年5月仍不还款付息,于是,高某诉请法院求郦某清偿。被告郦某答辩称,原告的款项系实业公司所借,应由该公司偿还,请求法院驳回高某对她的起诉。法院审理认为郦某设立的某实业公司系虚报而成,实质上是私营企业,应承担无限责任,于是,判令郦某清偿欠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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