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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71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71、星煌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现董事长吴某就星煌公司向坤诚公司的投资之事准备召开董事会。因公司资金比较紧张,且其中一名董事梁某的妻子又在坤诚公司任副董事长,有部分董事对此投资事宜表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梁某不应参加董事会表决

B.吴某可代梁某在董事会上表决

C.若参加董事会人数不足,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D.星煌公司不能投资于坤诚公司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本案中,董事梁某的妻子是坤诚公司的副董事长,故梁某与决议事项所涉及的坤诚公司有关联关系,其不得对该事项决议行使表决权,吴某也不得代梁某在董事会上就该事项表决。

选项C正确。若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选项D错误。星煌公司向坤诚公司投资,不存在法律所禁止的情况,故只要董事会表决通过,星煌公司就可以向坤诚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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