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67题
67、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
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
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
D.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可作为定案依据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垫付医疗费不能证明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也可能是“无因管理”第三人代为垫付。
选项B错误。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可知,“自己系被车辆撞倒”无法单独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也可能是意外事件或其他情形。
选项C正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如,证人没有亲自听到、看到案件真实情况,而是转述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物证的复制品、照片,书证的抄件、复印件等。可知,“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属于传来证据。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是否是肇事者无法直接根据神情判断,因此“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的说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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