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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41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41、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B.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

C.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

D.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并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迟延提供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并对王某进行训诫。

TAG标签: 法律 司法考试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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