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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63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63、甲作曲、乙填词,合作创作了歌曲《春风来》。甲拟将该歌曲授权歌星丙演唱,乙坚决反对。甲不顾反对,重新填词并改名为《秋风起》,仍与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获报酬10万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春风来》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甲侵害了《春风来》歌曲的整体著作权

C.甲、丙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有效

D.甲获得的10万元报酬应合理分配给乙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本案中,《春风来》为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本案中,《春风来》歌曲由甲作曲、乙填词,曲和词可以分割使用,故甲对其的作曲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后甲重新填词并改为《秋风起》,甲对《秋风起》享有整体的著作权。因此,甲、丙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有效,该行为并未侵害《春风来》的著作权。

选项D错误。甲对《秋风起》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该作品并非甲、乙合作作品,故甲获得的10万元报酬应归甲一人所有,无需分配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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