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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3-59)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B.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乙、丙公司并未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应收账款的出质登记,因此,乙公司对丙公司不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丙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乙公司出具保函担保甲公司债务的履行,乙公司对此没有表示异议,则乙、丙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货款,丙公司欠甲公司10万元装修款。两项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选项D错误。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保函的行为成立保证,而不是债务承担,丙公司不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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