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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35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35、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无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仅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原审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还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再审均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据此可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但无须经上级法院批准;在开庭后则不得再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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