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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3-52)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同共有、宣告失踪、诉讼代理人。

选项A说法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可知,甲与丙在婚姻后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B说法错误。丙是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其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而非是继承权。因此,不能因其未尽妻子的责任与义务就剥夺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

选项C说法错误。《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本题中,甲乙的子女与丙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宣告丙失踪。

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题中,甲因中风不能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其子女可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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