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45)
A.李某应向赔偿委员会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4份
B.县公安局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C.县公安局应对李某的损失与刑事拘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D.李某不服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司法赔偿。
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下同)第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可知,李某应向赔偿委员会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4份。
选项B错误。《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据此可知,县公安局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但不能委托本机关以外的其他人作为代理人。
选项C错误。《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据此可知,李某应对自己提出的赔偿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县公安局的拘留行为与自己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D错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据此可知,若李某对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而不是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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