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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32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32、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箱包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也予以了承兑。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此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票据无效

B.甲公司不能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

C.丙应享有票据权利

D.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票据是无因证券,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据此可知,该票据不会因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而无效。

选项B错误。《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箱包系假冒伪劣产品,属于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的情形,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故甲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

选项C错误。《票据法》第十一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据此可知,丙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乙公司。本案中,乙公司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故丙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选项D正确。《票据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责任的承担者,即票据债务人,具有付款和担保的双重责任。票据的主债务人,即直接承担票据付款责任的人,例如汇票的主债务人,即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其对票据持票人的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不可免除的。只有在主债务人付款后,债务人的责任才宣告解除,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才归于消灭。票据的次债务人,即对票据查对和付款负担保责任的人,例如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本票的背书人、支票的出票人、背书人等,其在票据不获查对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票据责任。次债务人在向持票人支付了票据金额后,便解除自己的票据责任,从而获得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直至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据此可知,本案中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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