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91)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B.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C.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D.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以前,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对之享有继承权的遗产属于共同共有。据此可知,小王对挖掘机享有所有权,有权将其卖给方某。
选项B.C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而小王在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的情况下将挖掘机进行出卖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大-王对小王的行为可以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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