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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1-37)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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