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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85)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缓办

B.移交其他部门起草

C.退回起草部门

D.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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