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90)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王某死后,关于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B.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C.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D.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B说法错误。《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据此可知,被继承人订立合同后死亡的,被继承人订立的合同由其继承人法定承受。同时,这里没有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
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以前,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对之享有继承权的遗产属于共同共有。《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据此可知,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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