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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明—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98)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关于赵-刚向李-强借款5000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强提出的借条是本证

B.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

C.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

D.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称为本证。而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则为反证。据此可知,“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并非本诉的反证。

选项B错误。按照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是直接证据。

选项C正确。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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