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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66)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因此,其晚辈直系血亲戊可以代位继承,即可以代位继承甲的房产与现金。另外,《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乙死亡后,由丁接替乙赡养甲,丁属于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房产与现金。

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据此可知,丙属于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丁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选项D错误。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本题中,乙先于甲死亡,虽然甲立有遗嘱,将其个人房产全部给乙,但是戊不能根据遗嘱全部代位继承甲的房产。该房产作为法定继承的遗产,由各继承人进行继承,其中包括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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