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59)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据此可知,在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若债务人乙公司对债权人甲公司享有抗辩,次债务人丙公司可对甲公司主张。
选项B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据此可知,在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如次债务人丙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享有抗辩,次债务人丙公司可对甲公司主张。
选项C正确。如果债权人甲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具有程序上的瑕疵,则被告次债务人丙公司享有程序上的抗辩(如管辖权异议等),亦可对债权人甲公司主张。
选项D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经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据此可知,丙公司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但是无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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