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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缓刑、死刑—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2-13)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减刑处罚、假释、缓刑、死刑的执行。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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