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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62)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

B.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

C.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

D.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甲航空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表演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据此可知,表演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二是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后者一般称作机械表演权。甲航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这种表演权,因此,甲航空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注意:甲航空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

选项B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表演者的邻接权并不包括出租权,因此,乙公司并未侵犯张某的表演者权。但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该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规定,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出租权并不随着录音录像作品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而是归属于录音录像制作者。因此,乙公司侵犯了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出租权。

选项C错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据此可知,丙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未侵犯王某、张某、花园公司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

选项D正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构成侵权。结合《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可知,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因此,丁的行为侵犯了录音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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