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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审查判断—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27)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

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证据的审查判断。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据此可知,虽然被害人有生理缺陷,但如果其所认知和表达的事实是其具有认知和辨别能力的,则其陈述就可以采信。

选项B错误。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非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可知,见证人可以签名也可以盖章,而不是必须签名。另外,《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据此可知,即便是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该勘验、检查笔录可以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来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选项D正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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