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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34)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根据需要可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B.董事会决定后即可径自发行

C.可采取溢价发行方式

D.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所以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也是可以的。但是要注意,公开发行股票一定要经证监会核准,无论向特定对象还是不特定对象均是如此。因此,选项A中说“根据需要”是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选项B错误。发行股票属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该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无权作出决议。

选项C正确。《证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溢价发行方式发行股票。

选项D错误。《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TAG标签: 司法考试 规定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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