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1-91)
A.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接受监督
B.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C.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的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D.依法设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
选项A正确。《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选项B错误。《监督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而非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选项C正确。《监督法》第38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选项D正确。《监督法》第42条规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