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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83)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B.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外国人采取的遣送出境措施

C.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D.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选项A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1条第2款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可知,行政调解既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选项B错误。《出入境管理法》第64条第1款,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选项C正确。《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D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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