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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81)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

B.本案为共同诉讼

C.二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到2012年9月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责任的期限,故决定违法

D.法院不能作出允许少缴或免缴社会抚养费的变更判决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强制执行。

选项A正确。《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选项C错误。《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李某与周某的超生行为造成的违法后果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因此并没有超过追究他们责任的期限。

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据此可知,若社会抚养费款额的确定有误,法院可以作出少缴或免缴的变更判决。

【提示】本题司法部当年公布的答案是ABD,现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题现在的正确答案是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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