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94)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2013年5月,有限合伙人高-崎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贾-骏。同年6月,高-崎的债权人李-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财产份额。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B.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C.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D.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及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
选项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可知,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田、丁,但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选项B错误。有限合伙企业具有高度的资合性,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没有优购权。
选项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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