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1-26)
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
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
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
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
选项A说法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同)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同)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此可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修改权。
选项B.C说法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亦有同样的规定。
选项D说法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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