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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2-82)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丙

B.乙

C.李某

D.造纸厂厂长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加害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受害人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受害人对处罚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加害人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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