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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错误—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53)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认识错误。

选项A说法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生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

选项A中,甲为了杀死被害人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结果井中无水,被害人被摔死。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而不是方法错误。

选项B说法正确。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是指实际上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选项B中的情况就属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选项C说法错误。丙意图杀害王某而邮寄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其主观上没有认识错误,其在邮寄时将地址写错而邮寄给了汪某,这里也只是方法的错误而非主观认识的错误,所以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而不是对象错误。无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丙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选项D说法正确。丁的行为属于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对于对象认识错误而言,无论采用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结果都是一样的。因此,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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