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2-79)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诉讼管辖、第三人。
选项A错误。对醉酒的人进行管束,以避免对其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选项B.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诉讼法》已修改为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本题中,甲县为宋某的户籍所在地,乙县为被告所在地和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这两地法院对此案均有管辖权。
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利害关系”既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也包括与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不仅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宋某的亲戚与被诉行政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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