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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1-71)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乙公司是在辅助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梁某,符合法律规定

B.乙公司是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梁某,符合法律规定

C.梁某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D.梁某申请仲裁时应将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共同当事人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务派遣、劳动仲裁。

选项A.B错误。《劳动合同法》第66条第1、2款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本案中,车间主任不是辅助性岗位,时间超过了6个月。因此,该劳务派遣不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C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选项D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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