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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3-47)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应解除

B.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C.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

D.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不会因二审发回重审而解除。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据此可知,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而非必须由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选项C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四)项规定,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据此可知,重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乙不服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只能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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